第(3/3)页 在老林对胡凯进行审讯的时候,另一边,姜白也没闲着,他正在联系高中的老同学…… 像类似姜白和胡凯之间的这种民间借钱纠纷,在生活中真是太常见了。 几乎每个人的周围,都会有那么几个借钱不还的“老赖”。 都说“欠钱的是大爷”,这句话怎么来的? 还不是因为有这帮欠钱不还的烂人? 有些老赖真的是脸皮堪比城墙拐角处,他们通常情况下并不是没钱,就是单纯的不想还。 “我凭本事借的钱,为什么要还?” “你都这么有钱了,借我点怎么了?” “就这么点钱至于追着要吗?又不是不给你!” “……” 这种言论看起来很傻逼吧? 但现实中还真就有人这么傻逼。 很气愤,也很无奈。 他们甚至连法院的判决都可以不管,什么加入老赖名单啊,什么限制高消费之类的,这种人根本不在乎。 民事审判,终究力度不够。 但如果这事儿上升到刑事层面,那可就不一样了。 你敢不执行民事判决,有种你试试不执行刑事判决。 真当郭嘉暴力机关是摆设? 而且,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了解一下? 但这事儿吧,并不是上下嘴皮子一碰这么简单。 罗大状说了,胡凯这种行为,属于熟人之间的借贷行为。 哪怕他是以虚构事实欺诈的方式借钱,并且逾期不还,也仅仅是违法,而不是犯罪。 很多人习惯把违法犯罪连在一起来说,其实这两者完全是两个概念。 违法,是违反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,一般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性不大,而犯罪是触犯了刑法,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。 而且这两者处罚的方法也不相同,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,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制裁。 而犯罪,可是要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,承担刑事责任的。 如果就这样上了法庭,只要胡凯的律师稍微有点水平,很大可能帮他做无罪辩护,把这事儿定性为民事层面的经济纠纷。 但是呢,如果能够证明胡凯曾向多人借钱,并且都是以虚构事实为理由,逾期还未偿还,那么这事儿就不一样了。 胜算会大很多。 而且随着金额的不断扩大,胡凯的量刑也会不断增加。 诈骗罪的量刑,主要就是跟金额挂钩的。 姜白现在要做的,就是跟高中时期的同学打听询问,看看胡凯还跟谁借过钱。 第一个问的就是徐博文。 上次他曾说过,胡凯先后四次找他借过钱,总数额一万二,承诺的还钱日期早就过去了,一分没还。 “老白,你真的要跟凯子闹上法庭吗?毕竟兄弟一场……”徐博文问道。 姜白说道:“博文,我知道你的意思,我也不想这样,但凡胡凯不这么过分,我都不可能走到这一步。” “你也别劝我了,兄弟是互相扶持的,不是用来吸血的,不,胡凯这已经不是吸血了,他这是吸骨髓!” “你今年买房了吧,你自己背着几十万贷款和外债,他都能一次又一次跟你借钱,完了还一分钱不还,你觉得他拿你当兄弟吗?” 徐博文沉默了片刻,随后回复道:“我明白了。我跟你说下他找我借钱的情况……” 徐博文把情况大致说了一下,并且发来他跟胡凯的聊天截图,以及转账截图。 随后,姜白继续去询问其他人。 忙活了大半天,把好友列表里的高中同学问了一圈。 最后一统计。 胡凯借钱的人数,居然高达十三个! 数额最小的一个是五百块,最大的一个有三万五。 总数额达到了二十万八千五百块! 至于理由,那家伙简直是五花八门,可以说想象力非常的丰富了。 请领导唱k没钱结账,打球摔断腿急着治疗,出差在外没钱住宾馆…… 有好几个理由还是重复利用的。 比如“打球摔断腿”这个理由,胡凯就分别跟七个人提过。 更重要的是,一分没还! 没错,借了这么多人的钱,真踏马就一分没还。 跟饕餮似的,只进不出。 而且这狗东西借钱也是分人的,有钱的就多借,没钱的就少借。 至于姜白,在外挂到账之前,就是每个月拿五千块的穷屌丝,压根儿不在胡凯的借钱名单里。 直到他无意中得知姜白买了车。 知道这是头肥羊,便开始瞄准了他。 得。 有了这些证据,胜诉的把握就比较大了。 你跟一个人借钱,可以说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。 但你跟十四个人分别借了钱,理由都是瞎姬霸胡扯,还一分没还,这就是妥妥的诈骗! 总数额超过了四十万。 可惜啊…… 还是没有突破五十万这个限制。 姜白略感遗憾。 毕竟五十万可就是诈骗罪里“数额特别巨大”这个标准了,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整理好所有的证据材料后,姜白就准备再去趟派出所,把这些新的证据提供给老林。 就在准备出门的时候,他突然收到一条威信好友申请。 昵称是一个“蕊”字。 并且附带了备注: “你好,我叫高欣蕊,听说你要起诉胡凯诈骗,他也欠我的钱。” 高欣蕊? 姜白想了想,回忆起来了。 好像是隔壁班的一个女生,印象中长得还挺好看的。 他通过了对方的好友申请。 高欣蕊很快便发来一条消息。 “你好,胡凯骗了我十万,你能帮我要回来吗?” —————— p.s.今天老婆身体不舒服,陪伴一下,更新只有6k,缺少2k,咱还是老规矩欠一还二,欠2k就补4k,算上之前的7k,现在共欠加更11k p.s.s.明天有加更~ ------题外话------ 感谢絕殺alex、暗风1988打赏,谢谢大哥~ /131/131681/31512409.html 第(3/3)页